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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岳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名稱「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應補正事項欄中「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1854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名稱及土地段別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