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立弋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0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386建號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5月17日所為不動產移轉之物權登記行為,地號及建號部分與所附地籍異動索引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為「386地號」土地、「207建號」建物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被告馬**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馬立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馬**之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9月2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