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4號
抗 告 人 鄭建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補字第19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