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銘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土地,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之人別資料。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張智程律師、王櫻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