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告 羅陳清玉
羅培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被 告 劉貫語
彭簡桂娥
李玉珠
劉培樟
黃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4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9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