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鎮○○段000地號土地及苗栗市○○鎮○○段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請原告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