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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次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郭次勇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郭文峯之應繼分比例。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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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段海口小段530-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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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0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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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1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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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1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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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1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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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2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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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2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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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5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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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7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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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7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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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段67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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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8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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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8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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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88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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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89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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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9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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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9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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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9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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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93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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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9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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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墘段17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