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庭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曹庭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