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健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容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