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榮華
被 告 謝佳均
鄭淑慧(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奕竹(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宜萱(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5,015萬8,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8,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萬7,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