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李美華
被 告 翔正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雨遮、走廊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占用面積35平方公尺=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