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王秀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8257萬2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萬78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萬7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