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蘇家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德威電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哈德威電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揚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