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捷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展捷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游天億、被告朱根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