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被 告 展捷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天億
被 告 朱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1萬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0,701元,尚應補繳29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