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黃仁定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追加當事人及更正訴之聲明後之民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到院。
五、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