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曾瑞榮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萬里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陳昌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