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被 告 MANALANG ROLAND JR ARIST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