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駱秀針
被 告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通知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其交易價額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通知書所約定之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3,000元,應補繳3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