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江謝良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真(黃畇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於民國105年8月20日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之全部、同段4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0,及其上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其中557-2、558、558-1地號土地之段別部分與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為「文新段」不符,請確認聲明是否有誤載之情形,若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黃美真(黃畇甯)、羅世洲、殷璽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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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