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創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劉乙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