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限閱卷事件)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鐘婉菁
住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錢美枝 住○○市○○區○○里0鄰○○○路000
○0號
錢石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錢榮華 住同上
洪琴 住同上
錢美麗 住同上
錢美華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弄000號
錢怡君 住○○市○○區○○街00號2樓
劉錢郁潔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錢榮華、錢石生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714,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