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吳揚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0,357,449元、被告吳國棟給付17,990,5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347,974元(計算式:10,357,449元+17,990,525元=28,34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