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