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曾忠雄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被 告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33萬元,並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內之廢棄物清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5,280,000元(計算式:33萬元+原告陳報清除費用4,950,000元=5,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53,2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49,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