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育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蕭育金」,與本院調閱之交通事故資料所載當事人姓名不符,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被告人別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