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垣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盛農產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