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林陳招治
被 告 竹南鎮公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4,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