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方錦桂等間代位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正雄之遺產,僅列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分割標的,惟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張正雄除前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標的,並具狀更正起訴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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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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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