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與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本院函調之車籍資料不符,應補正之。
二、被告陳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