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吳冠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立奇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