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劉嬡萱
吳珮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吳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財產之權利範圍1/3移轉登記予原告劉嬡萱、1/3移轉登記予原告吳珮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52,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 | | | | | |
| |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重測前:頭份段四小段446地號) | | | | | |
| | 苗栗縣○○市○○段000○號(重測前:頭份段四小段711建號),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