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區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7,623元(計算式:美金245,959.2元×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76=8,057,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9,2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