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
劉書瑋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江昌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120元(見本院卷第135、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464元,溢繳2,980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