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黃碧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6,6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