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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黃碧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6,6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