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連仁甫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張婉娟律師
被 告 延泰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萬隆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⑴確認被告於113年3月7日所作成之董事會決議無效。⑵確認被告於113年4月9日所作成之股東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⑴確認被告於113年3月7日所作成之董事會決議無效。⑵被告於113年4月9日所作成之股東決議,應予撤銷。查原告起訴請求之事項係因財產權訴訟,且其各項請求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價額均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