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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黃達義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全力企業社即黃美玲


            洪忠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