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黃達義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全力企業社即黃美玲
洪忠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