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宜安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運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所有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應向其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一併檢送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