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李淑女
訴訟代理人 李立成
被 告 李義雄
李義生
李文俊
李文溪
李文基
李文正
李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