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華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瑋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徐國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湛雅雯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4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