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上訴人 王銘遠
張嘉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29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112年9月12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同年9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97,661元,未高於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4,965元,尚應補繳8,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