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琪律師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詹祐維律師
王之穎律師
周致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以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主張抵銷本件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其在本件主張抵銷之金額,以在該事件主張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