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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琪律師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詹祐維律師
            王之穎律師
            周致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以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主張抵銷本件原告對其請求之金額,其在本件主張抵銷之金額,以在該事件主張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