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俊宏
賴書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宏、賴書能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