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相對人CA00000000為聲請人之兒少保護處遇家庭,處遇期間相對人父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及其女友屢屢表示相對人行為議題、經濟與照顧壓力大,無力管教相對人,又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再次接獲兒少保護通報,並獲發通常保護令在案。在家庭維繫處遇期間,可見相對人父及其女友親職教育知能匱乏、管教態度僵化且無力、親子關係衝突等,評估相對人後續有照顧及安全疑慮,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於109年5月18日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如下:(一)相對人父現況:現因案入監服刑中,無力接返相對人照顧。(二)親友資源:就過往訪視紀錄可知,父系與母系親友資源薄弱,無接返照顧意願與能力。(三)親情維繫情形:相對人於111年2月7日從寄養家庭轉安置於機構後,相對人父及其女友均未能配合親子會面事宜,現相對人父因案入監服刑,亦無法安排親子會面。(四)相對人現況:相對人持續有偷竊的問題,近期有偷吃同儕的餅乾,也有到店家偷拿口香糖的行為,機構將進行了解與輔導;另外相對人常與同儕玩鬧過度變成衝突、打架,目前機構尚能正向引導人際議題,透過行為肯定建立相對人信心。綜上所述,相對人父入監又親友資源不足,現無人力照顧相對人,鑑此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相對人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項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護字第8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59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希望機構人員陪伴;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及其女友原為相對人之照顧者,惟相對人受父親及其女友家暴而被安置,安置後相對人父態度消極,無意接返相對人。目前相對人父在監,相對人無其他親屬。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 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