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其母CA00000000M獨留於竹南租屋處,經聲請人開案處遇,處遇期間相對人母仍多次疏忽照顧及獨留通報。111年5月13日起,相對人母無故離家失聯,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評估相對人母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居無定所,案家親屬照顧意願不高,為避免相對人母循過往模式,將相對人交由不適當之人照顧,因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不穩定因子高,工作、生活及居住地變動大,仍有經濟之議題,對於相對人及其手足無照顧計畫,無法負荷相對人返家事宜,相對人父仍在監,其餘親屬無意願及能力可提供妥適協助。綜合上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親在監服刑,母親接返態度不積極,其餘親屬無照顧意願及能力,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審酌相對人父處遇態度積極,親子會面互動良好,持續寫信關心相對人,將於113年11月提報假釋,惟可否出監未定,且親職能力有待評估,相對人與母親互動狀況漸趨穩定,然相對人母親之親職及經濟能力仍待改善,且照顧意願反覆,缺乏具體之照顧計畫與支持系統,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及其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