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8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CA00000000F酒後攜相對人至派出所報案,稱相對人遭祖父性不當對待,聲請人派員調查,相對人父與相對人祖父關係衝突,自111年起迄有9筆家暴通報紀錄,相對人經常目睹並遭波及,又相對人父無法提供適切照顧,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協助,聲請人於同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於今年3月中旬因酒駕及違反保護令罪入監服刑,於12月2日出監,當天返回相對人祖父家,未與家人互動,獨自於臥室飲酒。相對人祖父先前向本院聲請延長相對人之保護令,亦經本院准予延長並變更在案,有效期間延長至115年7月2日。相對人父目前工作收入及對相對人之照顧計畫均不明,過往仰賴相對人祖父照顧相對人及相對人弟弟,相對人父現與相對人祖父關係衝突,致使相對人經常遭受波及,評估相對人父暫時無法適切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父指摘相對人祖父對相對人有性不當對待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偵結。相對人母有接返相對人之意願,並於113年9月向本院聲請改定相對人親權案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20號審理中)。綜合上述,考量相對人父甫出監,生活尚未穩定,相對人母聲請改定親權案件亦在審理中,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 本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及祖父均同意本件聲請,無須與法官見面或向法官表示意見;相對人亦表示無須與法官見面或向法官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