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吳美琪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15元(283,674+8,241=291,9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者,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之訴訟費用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3,200×1/3=1,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67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