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被 告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