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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被      告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