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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銘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12年9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2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3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4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005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